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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行审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丛台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办公室、丛台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办公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机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丛台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办公室,丛台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办公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机关,姜连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03行审17号申请执行人丛台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张忠民委托代理人程文新、周旭冉,该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姜连昌,男,汉族,1959年12月1日生,现住。申请执行人丛台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办公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机关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编号(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申请的该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姜连昌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丛台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办公室所申请执行的(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执行人姜连昌退还非法占用的7.6亩土地的内容,由丛台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于 宙人民陪审员 薛 晶人民陪审员 李延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