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4民初2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2896朱瑞彬与张芸萍、施昊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瑞彬,张芸萍,施昊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2896号原告:朱瑞彬,男,1965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告:张芸萍,女,1966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告:施昊辛,男,1965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原告朱瑞彬与被告张芸萍、施昊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朱瑞彬以双方协商解决、被告已履行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瑞彬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瑞彬撤诉。案件受理费285元,由原告朱瑞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爱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樊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