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艳玲与漯河市禾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漯河创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玲,漯河市禾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漯河创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白素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1352号原告王艳玲,女,汉族,1972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曹俊高,漯河市郾城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漯河市禾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嵩山东支路与嫩江路交汇处工商联大厦3楼。法定代表人张先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霞,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亚萍,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漯河创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郾城区嵩山东支路工商联大厦三层。法定代表人贾炜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霞,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亚萍,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素霞,女,汉族,住源汇区。原告王艳玲诉被告漯河市禾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漯河创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白素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5日受理后,原告王艳玲于2017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白素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艳玲自愿撤回对被告白素霞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玲撤回对被告白素霞的起诉。审判员 蔡桂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葛鹏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