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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艳玲与漯河市禾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漯河创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玲,漯河市禾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漯河创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白素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1352号原告王艳玲,女,汉族,1972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曹俊高,漯河市郾城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漯河市禾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嵩山东支路与嫩江路交汇处工商联大厦3楼。法定代表人张先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霞,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亚萍,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漯河创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郾城区嵩山东支路工商联大厦三层。法定代表人贾炜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霞,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亚萍,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素霞,女,汉族,住源汇区。原告王艳玲诉被告漯河市禾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漯河创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白素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5日受理后,原告王艳玲于2017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白素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艳玲自愿撤回对被告白素霞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玲撤回对被告白素霞的起诉。审判员  蔡桂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葛鹏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