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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民终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宁波心合志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嘉鑫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心合志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嘉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2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心合志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仓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八号835室。组织机构代码:59538389-8。法定代表人:杨宝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娜,河北东晨律��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景方,河北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嘉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丰美大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55905212-7。法定代表人:杨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志刚,男,1970年12月31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委托代理人:王会旺,男,1958年12月6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上诉人宁波心合志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8民初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宁波心合志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嘉鑫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决后,宁波心合志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书面请求二审法院调取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对王子囡等合同诈骗相关卷宗材料的申请,本院调取了丰润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对王子囡、王春刚、林雪峰、林久华、张爱国、张丽等人的询问笔录及王子囡向公安部门提供的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借条等有王子囡签字的证据。一审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追加王子囡、王春刚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通知书,并向被上诉人进行送达,同时给王子囡、王春刚送达了法律文书,后又于2016年10月5日以王子囡、王春刚不能确为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由驳回宁波心合志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加第三人的申请,程序不妥。一审法院应结合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对王子囡、王春刚等人的询问笔录及王子囡向公安部门提交的证据,追加王子囡、王春刚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结合本案事实予以综合认定,依法裁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8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3元,退还上诉人宁波心合志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审判长  刘庆武审判员  沈 军审判员  徐万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书记员  王 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