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辖终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祖勇、杨亦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祖勇,杨亦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辖终4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祖勇,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亦香,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上诉人杨祖勇因与被上诉人杨亦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32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杨祖勇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325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住所地为四川省简阳市石钟镇黄连村9组3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故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渤海审判员 王晓燕审判员 赵荣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