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廖弟华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566号被执行人廖弟华,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德昌县。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廖弟华罚金刑一案。廖弟华自愿缴纳罚金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有关廖弟华罚金刑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秋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