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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3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重庆扬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日报报业集团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扬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日报报业集团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3160号原告重庆扬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玻璃市场)7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53496660T。法定代表人杨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廷勇,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日报报业集团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新区管委会办公楼718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78994929C。法定代表人曾敬,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扬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日报报业集团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扬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扬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扬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2元,减半收取1326元,由原告重庆扬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叶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