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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11执2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周明与四川金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四川金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2431号申请执行人周明,男,汉族,1963年9月4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执行人四川金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斌,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2431号周明申请执行四川金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24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唐天成审 判 员  许礼斌代理审判员  谢仕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