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03执4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覃启东、苏展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启东,苏展,梁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4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覃启东,男,1973年11月21日生,汉族,广西玉林市人,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苏展,男,1973年8月1日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梁燕,女,1982年7月13日生,汉族,广西邕宁县人,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执行的覃启东与苏展、梁燕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13222.19元,执行费1598.33元。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回款人民币49484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覃启东。除此之外,本院经对被执行人苏展、梁燕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兰兰审判员  师豫江审判员  覃汉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元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