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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6民辖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琼、胡先庭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琼,胡先庭,黄扬钧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民辖2号原审原告:陈琼,女,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无业,现暂住潜江市。委托代理人:袁俊峰(系原审原告陈琼之夫),男,196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无业,现暂住潜江市。委托代理人:涂光清,潜江市园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胡先庭,男,1953年2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无业,住潜江市中心医院住宿区。委托代理人:邓友作,潜江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黄扬钧(曾用名黄扬均),男,195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工,住潜江市。原审原告陈琼与原审被告胡先庭、第三人黄扬钧分期付款房屋买卖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潜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再审。原审原告陈琼诉称,1999年4月23日,陈琼与胡先庭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胡先庭自愿将其位于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民主街27号的私房以163000元的价款卖给陈琼。陈琼按约定已支付了购房款120000元,但胡先庭一直未按约定协助陈琼办理过户手续,并以过户费用过高,要求增加费用为由拒绝协商解决。陈琼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胡先庭履行合同义务。潜江市人民法院经审查,原审原告陈琼提出本案经潜江市人民法院多次审理,历时近十五年,该院继续审理有失公正之嫌,要求该院整体回避。潜江市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不宜继续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潜江市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天门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陶雄平审判员  张少华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