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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1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史某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1民初25号原告:史某,女,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住山西省山阴县。被告:王某,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住山西省山阴县。原告史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史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王某偿还史某借款590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3月至判决生效日)。事实和理由:王某以做生意为由多次向我借款,分别为,2011年3月25日60000元;2011年4月17日50000元;2011年6月6日80000元;2011年7月19日200000元;2011年7月13日50000元;2011年11月21日150000元,共计590000元。全部以现金方式借款,双方口头约定按月付息1.5%。然而截止到2016年12月份,王某拒不支付本金和利息。故诉至贵院,望支持我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史某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按史某提供的王某住址无法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向史某核实,史某不能提供王某的详细信息,无法识别被告身份,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史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玉玥人民陪审员  任晶晶人民陪审员  郭环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伊庆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