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02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春园支行与李志平、娄底市三江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春园支行,李志平,娄底市三江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7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春园支行。住所地:娄底市南贸东街91号。负责人:许卫东。被告李志平,女,汉族,1975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被告娄底市三江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氐星路与南贸街路口。法定代表人:刘晓晖。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春园支行诉被告李志平、娄底市三江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春园支行无法提供被告李志平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其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春园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62元,依法免收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艳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鑫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