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3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孙蓓与被告黄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蓓,黄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初3954号原告:孙蓓,女,汉族,1990年5月27日出生,创智学堂教育培训学校老师,住江苏省赣榆县,现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黄翔,男,汉族,1982年4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原告孙蓓与被告黄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蓓、被告黄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4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系男女朋友关系,自2016年8月,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经派出所多次调解达成协议后仍欠款不还。黄翔辩称:被告总共欠原告74000元,但其中有6800元的手机损坏的费用及被告让他人给付原告的5100元原告已亦分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孙蓓与被告黄翔原系男女朋友关系,期间多次发生借款。2017年1月28日,经派出所民警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欠原告72000元,定于2017年2月开始,每月25日还款10000元,直到还清。2017年2月25日、3月25日,被告分别向原告还款10000元。2017年4月7日、19日,被告又分别向原告借款2000元和20000元。2017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还款1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归还借款。本案被告黄翔向原告孙蓓借款,应按约定和法律规定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归���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借款数额应依法认定为73000元。被告辩称的意见均发生在原、被告2017年1月28日达成结算协议前,故被告提到的款项不应由原告分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蓓借款7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62.5元,由被告黄翔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将此款随借款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尤忠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智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