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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执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超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超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执保77号申请人: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元林,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徐超然,男。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超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超然的银行存款20.7万元;查封徐超然在澧县码头铺镇社区居委会的房屋(澧房权证码头铺字第711004***号)。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对被申请人徐超然的财产进行冻结或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徐超然的银行存款20.7万元;二、查封被申请人徐超然所有的位于澧县码头铺镇码头社区居委会的澧房权证码头铺字第711004***号房屋。案件申请费1500元,由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邓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孟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