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月、翟向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月,翟向阳,金秋荣,褚建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黄月,男,汉族,1974年4月20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翟向阳,男,汉族,1973年5月1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金秋荣,女,汉族,1978年8月27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褚建桥,男,汉族,1973年8月19日出生,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黄月与翟向阳、金秋荣、禇建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翟向阳、金秋荣、禇建桥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93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维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