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6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爱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爱,王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6执123号申请执行人:徐爱,男,1989年9月5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被执行人:王小波,男,1993年9月2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杨村村。本院依据(2016)黔0326刑初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徐爱与王小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小波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在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326刑初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晓东审判员 陈水波审判员 李乐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家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