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40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余桂香、邱小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桂香,邱小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0806号申请执行人:余桂香,女,1937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邱小芝,女,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滨汉民初字第39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邱小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邱小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邱小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邱小芝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沽支行(账号:)存款人民币1900元,划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董跃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合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