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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恢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解广艳、张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广艳,张坤,张纪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249号申请执行人解广艳,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坤,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纪信,男,成年,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解广艳与被执行人张坤、张纪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沂南县人民法院(2014)沂南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成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