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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辖终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增友、杨友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增友,杨友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辖终7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增友,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无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友斌,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无极县。上诉人张增友因与被上诉人杨友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9民初9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增友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的住所地无极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诉涉合同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诉涉纠纷系原审原告要求原审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诉争标的为交付不动产(房屋),诉涉房屋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诉涉房屋位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应属正确。上诉人要求移送管辖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禄永鹏审判员  陈 博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