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宽城鸿元机动车销售部与被执行人陈建成、刘子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宽城鸿元机动车销售部,陈建成,刘子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85号申请执行人宽城鸿元机动车销售部,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新兴街三条胡同。法定代理人:商贺武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陈建成,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三异井村,身份证号:1326221972********。被告刘子健,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三异井村,身份证号:1326221976********。申请执行人宽城鸿元机动车销售部与被执行人陈建成、刘子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7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建成、刘子健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凤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