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洪源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源,戴萍,范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577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源,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戴萍,女,1974年1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范永军,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洪源与被执行人戴萍、范永军因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7年2月9日作出(2017)京中信执字00152号执行证书,确认执行戴萍、范永军借款本金十一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李洪源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李洪源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戴萍、范永军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戴萍名下有一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该车辆,另被执行人戴萍在各银行共开设13个账户,本院依法冻结了其尾号为7044、0183的账户,被执行人范永军在各银行共开设11个账户,在另一案件中本院依法冻结了其尾号为6799、9047、9475的账户,未发现戴萍、范永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戴萍、范永军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但其仍未履行债务,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戴萍、范永军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戴萍、范永军的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戴萍、范永军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洪源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戴萍、范永军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李洪源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戴萍、范永军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李洪源发现被执行人戴萍、范永军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戴萍、范永军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洪日审判员 任继全审判员 杨景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池芸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