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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7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郑月华与何兰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月华,何兰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7737号原告:郑月华,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委托代理人:楼航良、赵俊,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兰兰,女,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兴平西路35号1-2楼。代表人:吴跃峰,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旱雨,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月华与被告何兰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月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月华承担。审 判 员  吴 玻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方俊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