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行审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物价局与连云港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连云港市物价局,连云港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706行审30号申请人连云港市物价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志慧,局长。委托代理人黄艳,该单位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委托代理人杲先亮,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韩涌,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维国,该中心法规科科长。申请人连云港市物价局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连云港市物价局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高 照代理审判员 于华天人民陪审员 陈红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彦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