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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8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星与胡之顺、芜湖市瑞恒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星,胡之顺,芜湖市瑞恒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滨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652号原告:王星,女,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胡之顺,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芜湖市瑞恒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黄山东路(西洋湖东)。法定代表人:张文霞,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滨江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锦天花苑6号楼9-11号。原告王星起诉被告胡之顺、芜湖市瑞恒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滨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王星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星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1元,由原告王星负担。审判员 方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