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龙金权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金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刑初287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金权,男,汉族,1980年12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黄平县,文盲,务工,住黄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7)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金权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民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金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4月15日晚,被告人龙金权伙同龙成六、龙成四、龙某(均已判决)至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宁波市北仑九峰构件有限公司,撬窗进入该公司办公楼,又撬门进入财务室,后撬开保险箱窃得现金人民币9000余元,四人平分涉案赃款。2017年3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龙金权在瑞安市莘塍街道塘河路二巷7-1号门口被民警抓获。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龙金权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9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龙金权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龙成六、龙成四、龙某的供述,证人谭某,4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陈述笔录,押解经过陈述笔录,看守所异地(临时)羁押凭证,暂扣款收据,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金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龙金权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罪行,但当庭能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主动退缴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龙金权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金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问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