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辖终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邢玉华、常玉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玉华,常玉环,天津鼎盛亿嘉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辖终4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玉华,男,194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玉环,女,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鼎盛亿嘉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靖江路1号增3号。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上诉人邢玉华因与被上诉人常玉环、天津鼎盛亿嘉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民初22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邢玉华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民初2285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本管辖权异议案件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作为本案被告的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天津市和睦北道和静里四条9号增9号,被上诉人应到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立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虽然上诉人辩称其经常居住地在天津市,但是被上诉人天津鼎盛亿嘉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天津市,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康 艳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