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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6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耀忠与陈克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耀忠,陈克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6727号原告:王耀忠,男,195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长浩,新沂市盛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克海,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光宇,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耀忠与被告陈克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王耀忠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耀忠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耀忠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王耀忠负担。审 判 长  胡安坤人民陪审员  周依青人民陪审员  孙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