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3执6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科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科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3执683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9号第22层C1、C2#,组织机构代码67104838-X。负责人李冬,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科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22号2层,组织机构代码20302910-2。法定代表人谭远智,董事长。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科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280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重庆科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166900元本金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科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现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学江审 判 员 李 平审 判 员 王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蒋华清书 记 员 周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