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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刑终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程政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政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刑终152号原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政,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单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单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曹子洋,广东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政犯强奸罪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6)粤2072刑初174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程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审查上诉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1月6日晚10时许,被告人程政应约与其网友被害人黄某1吃饭后,将黄某1带至小榄镇绩东一社区小榄大道南66号其暂住处内,随后强行与黄某1发生性关系。同年1月7日上午10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程政抓获归案。原审判决据以定案的证据有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中山市公安局小榄分局联安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声纹鉴定报告》、录音视听资料、陌陌聊天记录等。原审判决据此认定被告人程政犯强奸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程政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1.原审判决认定其强行与黄某1发生性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2.是否存在违背黄某1意愿的事实,原判缺乏综合分析,不能排除被告人供述的合理性;3.程政没有强奸的主观故意;4.视听资料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宣告无罪。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证据均已经原审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对上诉人程政及其辩护人所提,经查,程政与黄某1的对话录音证明其有强行与黄某1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声纹鉴定报告》证实该录音不存在剪辑痕迹,即制作过程和内容客观真实,应予采信。该份证据足以说明黄某1的报案陈述是真实可信的,程政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黄某1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本院认为,上诉人程政无视国家法律,以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程政及其辩护人上诉所提,经查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渊亮审 判 员  萧志锋代理审判员  吴楚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嘉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