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4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雷与被告沈阳客运集团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雷,沈阳客运集团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5民初4086号原告杨雷。被告沈阳客运集团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负责人张久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支公司。负责人刘东奇。委托代理人陈莎莎。原告杨雷与被告沈阳客运集团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支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艳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雷与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莎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阳客运集团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雷诉称,2017年1月26日17时,被告沈阳客运集团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司机赵文祥驾驶辽AJ22**机动车与原告驾驶的辽A681**机动车在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泰山岗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经认定赵文祥负全责,杨雷无责。原告车辆受损,支出维修费4350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435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沈阳客运集团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未答辩。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我公司已经将交强险的财产赔偿限额2000元及无责代赔100元赔偿给被告沈阳客运集团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应当由被告沈阳客运集团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承担原告的损失。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6日17时,被告沈阳客运集团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司机赵文祥驾驶该公司所有车辆辽AJ22**与原告杨雷驾驶的辽A68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辽A681**车辆受损后果。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皇姑区大队认定赵文祥负全责,杨雷无责任。原告修车支出4350元。辽AJ22**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017年2月1日,被告保险公司将交强险中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赔付给被告沈阳客运集团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另为无责车辆辽A681**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代赔给被告沈阳客运集团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100元。原告因赔偿事宜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修车费发票、修车明细、接车预检单,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赔款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故原告因此次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应当得到赔偿。赔偿应首先在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应由被告沈阳客运集团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予以赔付。因被告沈阳客运集团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因被告保险公司已经将交强险中2000元财产损失限额赔付给被告沈阳客运集团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故原告的修车费损失4350元应由被告沈阳客运集团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予以全额赔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客运集团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赔偿原告杨雷车辆维修费4350元;二、驳回原、被告其他的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如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沈阳客运集团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承担,另25元退回给原告杨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艳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艳本案判决相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放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