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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学光与徐汝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光,徐汝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6民初1768号原告:李学光,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回族,住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经奇,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汝林,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原告李学光与被告徐汝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学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经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汝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学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程款1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徐汝林建徐氏农场,原告李学光承建工程。农场快建好,经过决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00000元,被告于2016年5月23日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工程款,被告一拖再拖。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徐汝林辩称,2015年初徐氏家庭农场屋子、院子和2016年鹿场建设,当时商定屋子、院子打地坪包工包料,规格15cm,可载重60吨货车,后只用20吨货车运货就出现损坏;未经车碾地坪大面积断裂,原告说修未修,后发现地坪不足5cm,其造价是实际造价的数倍,施工没有按要求,造成天价报单。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00000元,并提供欠条一张,被告对该欠条本身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该欠条予以认定。2.被告辩称原告所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造价是天价,但均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对该辩解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及时清偿��原告李学光为被告徐汝林承建地坪、鹿场等工程,后被告为原告出具100000元欠条一张,该欠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对该欠款负清偿义务。原告李学光要求被告徐汝林支付欠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所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造价是天价,但均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汝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学光欠款100000元。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即逾期履行则加倍执行迟延履行金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徐汝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耀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彦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