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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执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苏丽玉、李笑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丽玉,李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3执1742号申请执行人:苏丽玉,女,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李笑霞,女,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7)闽0503民初213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笑霞的银行存款1.3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李笑霞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杨旭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永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