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4民处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孙伟山与汤井道、华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伟山,汤井道,华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4民处253号原告:孙伟山,男,1973年7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委托代理人:袁海林,灌南县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井道,男,1969年3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告:华群,女,1968年7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孙伟山与被告汤井道、华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因两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伟山委托代理人袁海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井道、华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伟山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1年11月21日,被告汤井道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现原告周转因需要,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但被告至今未还。又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汤井道、华群未作答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及的婚姻登记证明、庭审情况,���原告诉状中陈述的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6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汤井道之间借款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现借款约定的借款期限(2011年11月21日-12月21日)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汤井道偿还借款,并从起诉之日给付逾期利息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涉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华群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应承担共同偿还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汤井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伟山借款6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7年1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二、被告华群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款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00元,��被告汤井道、华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预交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审 判 长 陈建民人民陪审员 杨 梅人民陪审员 王福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书 记 员 吴家瑞法律条文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借款期限还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按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利息。(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又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五)《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外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