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执字第0037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王桂生、武汉市新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生,武汉市新亚置业有限公司,郭桂良,贺连得,雷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执字第0037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桂生,男,195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武汉市新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凤凰镇凤亭大道。法定代表人:郭桂良,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桂良,男,196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贺连得,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雷国军,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桂生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新亚置业有限公司、郭桂良、贺连得、雷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新亚置业有限公司、郭桂良、贺连得、雷国军向申请执行人王桂生偿付借款2,50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1,090,000元(后期利息另计),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23,480元、申请执行费38,300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市新亚置业有限公司、郭桂良、贺连得、雷国军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以(2015)鄂新洲执字第00373-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武汉市新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新光村新亚花园二期2号楼41套商品房所有权(详见查封武汉市新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房产清单)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武新国用(2006)第转企4179号],并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新亚置业有限公司、郭桂良、贺连得、雷国军向申请执行人王桂生立即偿付借款2,50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1,090,000元(后期利息另计),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23,480元、申请执行费38,300元,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因本院对上述已查封的被执行人武汉市新亚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新光村新亚花园二期2号楼20套商品房所有权(详见拍卖武汉市新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房产清单)及相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武新国用(2006)第转企4179号]进行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已流拍,故本院决定对上述已查封的被执行人武汉市新亚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新光村新亚花园二期2号楼20套商品房所有权(详见拍卖武汉市新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房产清单)及相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武新国用(2006)第转企4179号]进行变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武汉市新亚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新光村新亚花园二期2号楼20套商品房所有权(详见变卖武汉市新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房产清单)及相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武新国用(2006)第转企4179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宗文审判员 陈正旺审判员 林友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昌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