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桂先柱、王自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先柱,王自献,安徽省霍山县旭稳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桂先柱,男,汉族,1971年7月8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申请执行人:王自献,女,汉族,1972年12月18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徽省霍山县旭稳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桂先柱、王自献与安徽省霍山县旭稳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对被执行人安徽省霍山县旭稳水泥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本院已经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5执恢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超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童晓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