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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桂先柱、王自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先柱,王自献,安徽省霍山县旭稳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桂先柱,男,汉族,1971年7月8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申请执行人:王自献,女,汉族,1972年12月18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徽省霍山县旭稳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桂先柱、王自献与安徽省霍山县旭稳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对被执行人安徽省霍山县旭稳水泥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本院已经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5执恢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超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童晓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