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7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浙江新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明顺、刘兰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明顺,刘兰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898号原告:浙江新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青口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虞江波,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锋,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顺,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刘兰娟,女,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明顺、刘兰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奇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璐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