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行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06行初57号原告尹某某,男,汉族,1986年5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王洪,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嘉铭,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鄢奥,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做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阳人民陪审员 张晋蓉人民陪审员 肖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