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民终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增平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祁县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祁县经济开发区支公司,刘增平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5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祁县经济开发区支公司。负责人邓国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素琴,山西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增平,男,1975年1月12日生,汉族,平遥县村民,住本村泰安路**号。委托代理人尹秋晨,平遥县古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祁县经济开发区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增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8民初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8民初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祁县经济开发区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元晓鹏审判员 许 俊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介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