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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范勇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范勇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4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三段1500号北辰时代广场A1区。负责人陆金根,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川,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瑶婷,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勇毅,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范勇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9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24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承担。审 判 长  邓子平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