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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谢海松与余小辉、张顺宝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海松,余小辉,张顺宝,沧州聚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1324号原告:谢海松,男,197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余小辉,男,1976年2月6日生,住河南省唐河县。系唐河县万通货运部业主。被告:张顺宝,男,1986年3月18日生,住河北省沧洲市运河区。被告:沧州聚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捷镇曹庄村。原告谢海松与被告余小辉、张顺宝、沧州聚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谢海松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就本案所诉争议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海松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保全费280元,共计505元。由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仝之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 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