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谢海松与余小辉、张顺宝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海松,余小辉,张顺宝,沧州聚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1324号原告:谢海松,男,197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余小辉,男,1976年2月6日生,住河南省唐河县。系唐河县万通货运部业主。被告:张顺宝,男,1986年3月18日生,住河北省沧洲市运河区。被告:沧州聚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捷镇曹庄村。原告谢海松与被告余小辉、张顺宝、沧州聚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谢海松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就本案所诉争议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海松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保全费280元,共计505元。由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仝之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 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