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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陈三保、陆小英、常州金坛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陈三保,陆小英,常州金坛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165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负责人:徐江波,该支行行长。被告:陈三保。被告:陆小英。被告:常州金坛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陈三保、陆小英、常州金坛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三保、陆小英、常州金坛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撤回对被告陈三保、陆小英、常州金坛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9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梦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吉玉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