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林敦宏、胡娟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敦宏,胡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149号移送部门:连江县人民法院官坂法庭。被执行人林敦宏,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胡娟华,女,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执行连江县人民法院官坂法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林敦宏、胡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令期限内履行本院(2015)连民初字第18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缴纳诉讼费人民币18942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因他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林敦宏名下闽A×××××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但该车辆未能实际扣押,不能处置;经调查,暂无被执行人有存款、房屋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证据,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暂时未能执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易星审判员 何光武审判员 陈乐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