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执字第0073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林平山与黄双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平山,黄双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7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林平山,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仰宝峰,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双全,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4)潜民一初字第016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双全名下有皖H×××××车辆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黄双全所有的皖H×××××车辆。二、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海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