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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执字第0073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林平山与黄双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平山,黄双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7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林平山,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仰宝峰,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双全,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4)潜民一初字第016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双全名下有皖H×××××车辆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黄双全所有的皖H×××××车辆。二、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海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