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2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郭华峰与任仲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华峰,任仲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962号原告:郭华峰,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吕福梅,女,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告:任仲月,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原告郭华峰诉被告任仲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合法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华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郭华峰负担。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