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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2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郭华峰与任仲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华峰,任仲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962号原告:郭华峰,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吕福梅,女,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告:任仲月,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原告郭华峰诉被告任仲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合法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华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郭华峰负担。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