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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8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元江县金太阳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元江县臧健花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元江县金太阳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元江县臧健花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8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元江县金太阳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雨婕,经理。被执行人:元江县臧健花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臧健,经理。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元江县金太阳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元江县臧健花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元江县金太阳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元江县金太阳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系对其权利的自愿处分,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江县人民法院(2017)云0428执13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林华审判员  张建飞审判员  金况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