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6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陈照豆与被告卓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照豆,卓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琼9006民初375号 原告:陈照豆(曾用名陈汉炳),男,194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万宁市礼纪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敏,万宁市诚信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卓飞,男,195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万宁市和乐镇。 原告陈照豆与被告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卫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照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卓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照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卓飞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6年2月3日,被告搞工程生意借原告50000元。原来说好1个月后偿还。但被告借款后以生意失败以及其他各种理由一直拖延还款时间,后来又逃避原告不肯见面。被告借款至今只偿还1000元,尚欠原告49000元。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卓飞未作书面答辩,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3日,被告卓飞因做工程生意立据向原告陈照豆借款50000元。借条内容:“现借到陈汉炳人民币伍万元整。此据。借款人卓飞,2006年2月3日。”原、被告对借款未约定支付借款利息以及借款期限。该款经原告陈照豆催讨,被告卓飞至今只偿还1000元,尚欠原告49000元。2017年3月1日,原告陈照豆向本院提起本诉。案在审理中,被告卓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万宁市公安局礼纪派出所证明、借条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并经庭审质证,本院据此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所出具的借条视为对上述法律关系的确认。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原、被告对于借款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原告陈照豆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具备事实根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借款后已经偿还1000元,现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为49000元。原、被告双方之间未约定利息,原告可以自催告之日起请求逾期利息。现原告请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借款之日止,在法律保护范围,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卓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卓飞自动放弃陈述和抗辩权,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卓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陈照豆借款49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以本金49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照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陈照豆已经预交),由原告陈照豆负担10元,被告卓飞负担5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nchkvuuu8mfnyv8ef6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员 周 卫 红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小 玉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审核:周卫红撰稿:周卫红校对:吴小玉印制:黄静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17年5月27日印制 (共印8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