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希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希宝,刘月菊,王云平,刘梅,史希国,楮燕霞,王希忠,崔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21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镇南大街380号。组织机构代码:70604537-4。法定代表人:宋文,理事长。被执行人:史希宝,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刘月菊,女,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王云平,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刘梅,女,1967年4月26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史希国,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楮燕霞,女,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王希忠,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崔秀云,女,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史希宝、刘月菊、王云平、刘梅、史希国、楮燕霞、王希忠、崔秀云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3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