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03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杜应华与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应华,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2302号原告:杜应华,男,汉族,生于1956年2月1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夏伟,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2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原告杜应华与被告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杜应华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应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杜应华承担。审判员  赖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严钦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