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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亚斌与高榆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斌,高榆升,高慧,高强,高买艳,高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张亚斌被执行人高榆升被执行人高慧被执行人高强被执行人高买艳被执行人高占义申请执行人张亚斌与被执行人高榆升、高慧、高强、高买艳、高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亚斌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高榆升、高慧、高强、高买艳、高占义负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及案件执行费18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虎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