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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马克者盗窃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克者,拾一尔叶,马吃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刑初33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克者,男,1998年12月18日生,彝族,四川省美姑县人,文盲,农民,住新沂市高流镇(户籍地四川省美姑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新沂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拾一尔叶,又名拾乙尔也、曲比尔叶,男,1974年3月3日生,彝族,四川省美姑县人,文盲,农民,住新沂市高流镇(户籍地四川省美姑县。2006年3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此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新沂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马吃古,男,1996年5月14日生,彝族,四川省美姑县人,文盲,农民,住住新沂市高流镇(户籍地四川省美姑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新沂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德刚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克者、拾一尔叶、马吃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克者、拾一尔叶、马吃古经预谋后,于2017年4月11日2时许,结伙至新沂市新安街道莱茵名郡小区,由被告人拾一尔叶、马吃古望风,由被告人马克者通过攀爬管道的方式进入该小区15号楼1单元102室被害人刘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4215元。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马克者、拾一尔叶、马吃古被新沂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克者、拾一尔叶、马吃古在庭审中均未提出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等书证,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告人马克者、拾一尔叶、马吃古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克者、拾一尔叶、马吃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马克者、拾一尔叶、马吃古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克者、拾一尔叶、马吃古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克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拾一尔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马吃古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继续追缴被告人马克者、拾一尔叶、马吃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215元,发还给被害人刘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蔡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河 关注公众号“”